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将继续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确定。2019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5983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1%或1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单位与员工的存款比例在5%至12%之间。
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提高后,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补缴递延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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