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预防和控制校园欺凌的意见》,强调教育惩戒,引人关注

教育纪律如何才能强而不越界

归根结底,教育惩戒权不是教师需要的,而是学生需要的。换句话说,惩戒权并没有赋予教师任何权力,而是保障了学生的正常成长。

教育惩戒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能用“老师可以适当惩罚学生”来解决。内容上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惩罚。同时,必须有批评、惩戒和惩罚学生的法律程序

□我们的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涂晨曦

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暴力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各中小学校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按规、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建立健全突发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应急机制。

北京市教委公布的《意见》中也提到将采取各种措施强调教育纪律的震慑作用。这种“教育惩罚”的提法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权

去年4月,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一所中学的教室里,部分学生拒交试卷,不仅“出口污”,还用板凳砸老师。

事件发生后,山东省临沂市岚山区教育局教授、研究员王几年前写的一篇文章《当只有纵容教育》在微信朋友圈走红,并被频繁转发。

王在文章中写道:“古时候有记载:‘耕田时,牛不走,鞭未责牛。’牛不走,舜何必鞭笞自己,怨牛?这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理解他当时的心情?很多人按照现代人的观念来解释这一点:牛之所以不走正道,是因为人没有很好的引导,牛自己也不知道,不应该受到惩罚,而应该被追究责任。并进一步强加于现代教育,为了要求教师模仿古人,学生应该反省自己的那些问题,而绝不把责任推给学生...当学生和老师连自己的生活权益都不能保障是错误的时候,这些批评教育者的专家们会认为放任和宽容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吗?这种宗教宽容和屈辱是教育的底线吗?"

教育中为什么要赋予教师惩戒权?教育惩戒权会起到什么作用?

王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我刚当班主任,班上一个孩子偷了家里50块钱,被家长追着去学校玩。在询问下,孩子讲述了这个故事。原来他被勒索了。一个大四学生带着一群人让他交50元保护费,不然就被处理掉。孩子说他们一群人经常找别的同学要钱。如果他们不给,就会被群殴,所以他要偷家里的钱,还要交保护费。”王对说道。

于是,王和学生家长找到了高三的班主任,高三的班主任找到了学生和他们的家长。这位大四学生不否认,但他和父母都拒绝还钱。后来学校出面处理,也没有具体办法解决。

“我班学生家长一怒之下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解释说,大四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的金额不大,就教了一个泻药让家长认领。从那以后,没被处罚的学长变得更加无所畏惧,频频勒索学弟学妹。事情的结局是,这名学生在19岁时因道路抢劫被判处死刑。”王对说道。

从此以后,每当人们在讨论教育是否应该有惩戒权的时候,王就会想到这一点。

“很多时候,人们会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他们需要一把‘剑’来维持教育的进行。其实我觉得教育的惩戒力不是老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没有赋予教师任何权力,而是保障了学生的正常成长。如果老师和学校对问题学生有一套完善的惩戒措施,那么高年级学生在第一次勒索同学的时候很可能会得到及时的处理,也可能会改掉自己的坏习惯。那么,19岁的悲剧也许可以避免。与其等你犯罪了再做一本正经的秋后总账,不如用适合孩子的惩罚和惩罚来纠正孩子的错误。”对王说道。

惩罚的程度应该明确界定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褚赵辉也在很多场合谈到了教育惩戒权。

“严格来说,教师的惩戒权不是任何人赋予的,而是教师工作所必需的。自古以来,中西方教师都有惩戒权,否则,教师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有人认为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楚赵辉说道。

褚赵辉认为,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一些教师放弃了自己的学科权利,甚至放弃了自己的责任,从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结果,一些学生没有接受适当的教育,这对学生本身是有害的。

楚赵辉对教育惩罚权做了一个比喻,“就像车辆的刹车一样。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无法控制自己时,教师通过纪律处分,用外力控制学生。如果没有刹车,你不知道车会去哪里,也控制不了速度和方向。

目前,当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时,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可谓是一波又一波。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系统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数曾经指出,近几年报纸上出现了一些关于教师体罚的报道,体罚当然不好,但是渲染过度使得教师根本不敢教育学生,孩子承受不了任何挫折,这也是教育的失败。现在学校里“熊海子”和“恶霸”越来越多。应岱臻认为教师应该有更多的权力来教育他们的孩子。

过去,人们更关注教师的体罚。那么,教育惩戒权应该如何实施呢?

“当学生的行为违反教育规范时,教师应首先给予警告。如果反复警告没有改变,就应该进行处罚,以确保学生的行为恢复正常。”楚赵辉说:“关于如何行使惩戒教育权,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教师在不同的过程中行使惩戒权。比如年轻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会更加谨慎小心。如果是有经验的老师,行使惩戒权和年轻老师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学生不一样。不同性格的学生,或者因为不同原因违反教育规范的学生,行使惩戒权的过程是不同的。”

褚赵辉认为,如何行使处分权是一门教育艺术,这主要取决于师生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从而保证学生的有效发挥。

王认为,教育惩戒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用“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来解决。内容上要有“度”的问题,错到什么程度要罚,要有明确的定义;行使惩戒权还有一个“度”的问题,到底错到什么程度应该由谁来执行,是师范学校还是特殊的社会机构,都要分清楚。

学校也可以在这方面出台一些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说服权,高中阶段有说服规定。”王对说道。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包括纪律条例在内的校规应该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制定,校规不仅应该由学校行政领导制定,而且不能与上级法律相抵触。法制校规的制定要求学校依法办学,并具备依法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学校章程。教育部要求所有的中小学都要制定规章,这样一个学校就有自己的规章了。章程是明确规定学校经营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和社会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每一所中小学都在制定章程,但许多学校并没有真正重视章程,而是仍然将其作为校园行政文件进行处理。学校应结合章程的制定,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责任。

楚赵辉认为,学校在实施劝退等惩罚措施时,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如果发生多次,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只是现在发生或者偶尔发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行使惩戒权必须有法律程序

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中,设立了专门条款,规定“班主任有权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以上规定并未明确“适当方法”、“批判性教育”和后续手段。

“仍然有很多班主任不愿意批评教育学生,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适当的方式’,担心在‘不适当’的情况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熊丙奇说。

楚赵辉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把悬着的剑。只要挂了,就相当于被利用了,没必要用剑捅学生。惩戒权的使用不能理解为只在伤害学生的时候使用。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让教师能够独立使用惩戒权,就是使用惩戒权。

“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适当退出一些教育领域,以便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楚赵辉说道。

熊丙奇认为,批评、惩戒和惩罚学生必须有法律程序。目前国内很多中小学生直接受到班主任和老师的批评、处分和惩罚,似乎很直接,也很迅速。但由于缺乏程序正义,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处罚演变成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学生及其家长针对教师的批评、惩戒、处罚,制造师生冲突。

“法定程序应该是举报学生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到由政府教育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开始调查学生的行为,包括听取被纪律处分学生的辩护,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把处分决定告诉学生和家长,学生和家长可以投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将成立投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了学生的权利,也使批评和惩罚在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和法治方面真正发挥作用。”熊丙奇说。

“从立法角度来说,我认为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赋予教育惩戒权。教师只是一个执行主体。”王对说道。

褚赵辉认为,从立法层面来看,教师法应当包括教师在必要时行使惩戒权的规定,但目前《教师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因为这是一个专业领域,不容易涉及到其他法律的相关内容。

制图/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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