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截图
带图的长微博是人民法院报纸上的一篇同名文章。原文如下:
近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事发后,被撞倒的女子一动不动地躺在路上。在这段时间里,很多车和行人经过,没有车停下来检查情况,也没有人上前救她。一分钟后,女子第二次被另一辆车碾压。很多人感慨,慨叹世态炎凉,路人莫莫,却把自己的莫莫归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路人围观遇险群众的类似新闻在各地不断重复,每当出现类似新闻,“彭宇案”就会再次被纳入公众讨论范围。一时间,“帮不帮”似乎成了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问题。提供帮助怕被对方咬。不提供帮助,就会面临良心谴责。连这个话题都上了春晚。其实我们再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不妨回到“彭宇案”这个案件本身。
本案中,从法律真相来看,彭宇在二审中承认“我下车被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在第三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彭宇陈述两人碰撞的照片。虽然由于警方的错误,无法客观提供原件,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证实了这一点。再加上彭宇自述撞了人,说不清撞的是谁,以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构成上级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撞老太太没有错。从客观事实来看,多年后,彭宇承认自己与老太太相撞。
可惜当年有媒体单方面把彭宇定为受了委屈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委屈”的故事比“为一次碰撞买单”的现实更能让读者大开眼界,更能激起他们的互动欲望。不得不说的是,也许这是人性中自私的因素,所以我们习惯于在人群中为我们的MoO寻找一个客观而浮夸的借口。似乎“假传真”总是比真走得快。这造成了一个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局面。人们对案件的误解和误读加深了。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坚信彭宇获赔只是为了救助的假象。
其实法律早就对“是否帮助”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受助人不能证明是受助人推倒的,受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来说,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帮助人的人仅仅因为帮助人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或许,正因为如此,每次类似事件发生,总有人只能拿出一个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感叹世界的衰落,甚至为MoMo寻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勇者和勇者的态度。“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救助行为已经对被救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责任,而且,损害不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近年来,各地颁布了《奖励和保护义人条例》,国家和地方政府奖励和保护义人的长效机制日益完善。
勇敢是中华民族崇尚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老有所老,少有所少”的善良,同时也有趋利避害的自私。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当我们左右摇摆,在“要不要帮助”的问题上踌躇不前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心中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
2012年1月16日,看了不应该被误读的刊物《彭宇案》。文章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芷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不应被误解的“彭宇案”
记者|许王俊勇“看着”新闻周刊
2006年11月20日大约9点30分,64岁的退休工人徐寿兰在水西门广场汽车站等车时,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匆匆走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共汽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的后门时,26岁的男孩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无意间相撞。急于换车的彭宇先是看了看车尾,然后回头发现倒在地上的徐寿兰。他立即把她扶起来,送她去医院和他后来到达徐寿兰的家人一起治疗,期间他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他需要住院进行髋关节置换,费用为数万元。此时双方发生赔偿纠纷,纷纷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向南京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彭宇自伤,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3.6万元。
同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代表他出庭时,并没有说彭宇做得很好。她只说:“原告被被告伤害,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法院进行第二次质证时,彭宇为自己辩护说:“我下车时撞到了人,但没有撞上原告。”当被问及帮助原告起来的目的时,他回答:“做点好事。”当他得知原告申请的事发当天市内派出所收到的警方讯问笔录丢失后,对当时处理此事的警官补充的笔录表示异议,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报告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某网站论坛版主,称自己被诬告行善,帮助一位老太太后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主持人立即通过短信向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报告了这一情况。当天,彭宇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允许记者采访庭审。
7月6日第三次开庭,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由于事发当天接待警方的市内派出所无意中丢失了彭宇的讯问笔录,本院当庭提交了原告徐寿兰的儿子在母亲医院接受警官讯问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原件及相应的笔录材料,主要内容是彭宇对两人相撞情况的陈述。虽然这张照片显示的内容得到了当时制作笔录的警官的证实,但因为是原告儿子的,所以受到了彭宇和参加庭审的媒体记者的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与被告发生碰撞的事实。主要原因如下:一、市内派出所提交的原件与被告碰撞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二是被告申请的证人没有看到原告倒下的过程,只看到被告帮助了原告,所以不能排除之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第三,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讯问并第一次受审时,并没有表现出勇敢,也没有否认碰撞的事实,只是“被撞”而不是“被撞”,因此驳回了他的勇敢主张。
一审判决还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发生碰撞后受伤,但原告无法预见其在骑行过程中会与被告发生碰撞;在下车过程中,由于视野有限,被告无法准确判断汽车后门周围的情况。所以这次事故,无论是原被告还是被告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平责任分担原则,被告人彭宇被判处承担民事责任40%,并向原告人徐寿兰支付赔偿金4.5万元。
由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发现了双方事发当天报警时的两份接警登记表。“报警内容”一栏记录了两人的碰撞,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证据。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审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赔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和对此案发表相关评论。);双方撤诉后,不执行鼓楼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至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表示,徐寿兰确实在2006年11月的事故中与他发生了碰撞,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央视:起诉“敲诈老人”也有助于伸张正义
法律应该是对善行的奖励。近年来,从地方性法规到民法通则,鼓励义举的立法精神得到了彰显。从纠正“不敢帮”到打击“不敢帮”,既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法律的正义。
最近网上流传着一段“帮助老人免受勒索”的视频。
据报道,浙江金华32岁男孩滕先生因帮助倒在电动车上的曹先生而被路人认定为肇事者,并因曹先生报警而卷入交通事故调查。滕先生说,在交警调查期间,曹先生的家人要求他支付医疗费,并指责他“没有良心,没有打招呼,没有去医院看望伤者”。最后交警找到了事件的监控录像,确认是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曹先生的陨落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和指控他的路人,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赔偿他精神损失1元。“起诉不是为了赔偿,我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
监控显示,曹先生摔倒时并没有被滕先生撞到
从忐忑不安的“打者”到坚毅的检察官,滕先生经历了戏剧性的剧情反转。说实话,要不是这个监控视频,滕先生真的会“掉进黄河,洗不干净”。除了被侵权人的认定,还有路人的证言。滕先生上法庭难免败诉。如果是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勇敢无畏的好公民来说,不仅是经济利益的损失,也是法律正义的耻辱。就社会风气而言,这样的“失败”无异于严重伤害。当年南京鼓楼区彭宇案让全社会经历了一场“扶不扶”的大讨论,从此各地频频出现“遇危不救”的案例,也反复渗透着人们的道德底线。
诚然,在交警部门的正确处理下,滕先生决心不负责任,交警支队也会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并给予加分,但正义不能就此止步。正如滕先生所说,“如果这件事到此为止,帮助人的成本太低,帮助人的成本太高”。因为这个“委屈”,滕先生直接“赔了出租车费,赔了时间和拖车费,总共2000元左右”。这个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在危机时刻承担帮助他人的负担显然是没有意义的。除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那些以正义帮助他人的人的名誉和精神。看对方的态度,除了“没有良心,没有问候,没有去医院看望伤者”的指责外,还有“好人走到最后,去医院看曹先生”的道德绑架。被空冤枉的滕先生能得到“道歉”吗?
滕先生与曹先生家人的短信对话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更重要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勇敢无畏的滕先生来说,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补偿和道歉,还可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修复自己受损的个人名誉。
法律应该是对善行的奖励。近年来,从地方性法规到民法通则,鼓励义举的立法精神得到了彰显。从纠正“不敢帮”到打击“不敢帮”,既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法律的正义。预计此次司法诉讼将释放出正义受法律推崇、敲诈勒索受法律唾弃的强烈信号。通过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我们将提醒那些行为不检的人,倡导维护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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