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乌家综合
生活中,我们总会听到“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两种赔偿方式,也是买假货。为什么补偿方式不同?今天,边肖法律事务厅将带你去解开这个谜。
▌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假三损”的赔偿?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消费者欺诈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销售数量不足的;
销售“加工品”、“残次品”、“劣等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销售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注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和实物样品销售商品的;
不销售有真实名称和标志的商品;
通过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引诱;
进行虚假现场演示和解释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等大众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且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和“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假十损”的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受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责制,先付费,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追偿。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十倍价格或者三倍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
根据第150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的例子:
案例1:
2015年3月7日,孙在天猫商城专卖店购买了一些玛咖精华片,单价528元,数量20元,实付4700元。配料:玛咖粉、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产品标准代码:Q/BLY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30713010003。由于味道奇怪,经过详细调查,发现玛卡精制片的成分与包装不符,产品可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返还产品并支付10倍的赔偿。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孙提供了订单截图、实物产品、照片、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材料。被告辩称,生产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资格,并出具了生产者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管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认为纠纷产品符合食品生产标准,不存在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隐患。作为卖方,被告履行了严格的审计义务。
法院裁定:
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孙谋人民币4700元,赔偿原告孙谋人民币4.7万元,共计人民币5.17万元。
摘录自苏0582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
原告蒋晓华称从某贸易公司购买了10箱贵州茅台,共计60瓶。每瓶售价950元,总价5.7万元。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为假冒产品。蒋晓华立即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5.7万元,赔偿10倍57万元,并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法院发现,蒋晓华在被告办公室配合公证处工作人员购买茅台,然后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贵州茅台的造假者对蒋晓华购买的茅台进行了瓶瓶罐罐的鉴定,认定不是我公司生产的。
被告辩称,货物质量是生产者的责任,与卖方无关。江晓华在购买前委托公证处对货物进行公证,不用后直接封存。可见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利益。
本案结合蒋晓华找公证处办理提前保全证据公证,然后配合公证员购买茅台的过程,以及其他几十起购买商品后的索赔案件,法院驳回了蒋晓华关于所涉购买茅台是为了日常消费的主张。
法院最终裁定被告退还货款57000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价格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确立侵权责任形式。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如果该食品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只能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销售者就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赔偿。
本案中,原告蒋晓华购买的茅台酒虽然属于食品,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假酒对原告蒋晓华的健康造成损害,法院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的申请。但被告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范围内,赔偿蒋晓华相应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价格补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处罚力度来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不造成人身伤害的,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启动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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