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转移程序

PPP合同到期后,项目公司应移交项目设施按照合同免费提供给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项目公司应确保所转让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权益或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利。移交完成,质保期满后,项目公司可以清算。市政府成立由国有资产、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公司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并将项目设施和行业资料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

二.资产转让标准和争议

移交标准:工程设施应符合双方同意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移交条件: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且不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利。

权利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和权利。但是,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况下,如果移交时有未偿还的项目贷款,则为未偿还贷款提供的担保应排除在外。

合作期满后,乙方应将项目的全部资产和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转让的资产、设施和设备应保证其功能的正常使用,无任何债务负担,并符合双方商定的所有交付标准。

三.项目移交计划

1.一般要求

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免费向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

乙方应确保所转让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且不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利。

市政府成立由国有资产、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和乙方组成的交接委员会,

办理资产转移。将项目设施和内部数据移交给相关行业机构进行接收和管理。

乙方应保证最后一次维修的性能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和交接的标准。如果发现缺陷且不符合移交标准,乙方应在30天内修复。如果乙方拒绝维修,将扣除所有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和提取维修保证金的所有费用。如果任何一方对是否符合移交标准有异议,移交委员会应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符合交接标准的,聘用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考核结果不符合交接标准,聘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转移程序

评估和测试在移交日期之前,移交委员会应对项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项目公司有责任使从测试中获得的所有性能参数满足正常运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测量参数之间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运行维护保证中提取相应费用,以纠正上述缺陷。如果担保金额不足,甲方有权在承担费用后向乙方索赔。

移交手续本项目移交过程中的资产移交、合同移交等相关手续由项目公司办理。

转让费:

双方应根据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自行承担因移交和转移给接收方而产生的费用。

项目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如因一方违约事件终止需要提前移交项目,则由违约方承担移交费用。

3.移交前的准备

同期期满前,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项目公司应根据PPP项目协议共同成立交接委员会,共同商定项目设施交接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以及待交接设备、设施、物品、备件、备件的详细清单。合同期满时,项目设施应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免费移交给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此外,项目公司应确保转让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且不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利。

4.移交条件和标准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上述转让资产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时,不得存在权利瑕疵或任何第三方权利和司法限制。移交日,项目现场不应出现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技术权利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运行状况良好,满足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并符合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的要求。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另行商定。

5.移交的具体内容

设施和设备的性能测试

乙方应在交接日前十天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检验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检验通知规定的日期参加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如果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明确拒绝书面邀请或在检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迟迟未回复,乙方可在甲方或其授权机构不在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乙方应确保所有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性能测试获得的所有性能参数均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测量参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提取相应费用,以纠正上述缺陷。如果交付的维修保函不足,甲方有权在承担费用后向乙方索赔。

如果工程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不符合移交标准,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获得赔偿。

建筑物、附属设施和项目资产的转让

乙方移交给甲方的所有建筑物,应保证建筑物外观整洁,结构不受损坏,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图书、乐器等资产符合日常使用标准;此外,电梯、绿化、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均达到物业管理绩效考核80分以上的标准。

6.移交范围

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包括:

由甲方投资并由本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

项目的设施、资产、文件等一切资产和权益;

与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设备;

所有备件和附件以及其他动产;

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运行、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等信息;

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等所有无形资产;

使用中的各种管理规定和操作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使项目能够继续顺利正常运行;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权利。

7.最终恢复检修

工程设施移交前,对工程进行最终恢复性大修,确保设备整体完好率达到99%,工程结构无质量缺陷,建筑物能正常使用,建筑装饰完整整洁,城市道路质量合格。如果BOT投资人最终回收大修未达到相关要求,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自行赎回相应的维修保障金额进行大修。在这种情况下,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所发生费用的详细记录。

8.移交和验收

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方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移交项目进行验收。如果发现缺陷且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移交标准,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直至其符合移交标准。

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是否达到移交标准,移交委员会应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不符合验收标准,且项目公司不能在前次验收之日起三十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纠正上述任何缺陷,甲方可自行纠正,风险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从转让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保函中提取费用,以补偿纠正上述缺陷的费用,但所发生费用的详细记录应提交给项目公司。

9.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乙方应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的服务状态、无债务状态以及良好的运营和维护。

10.保险转移

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临时保险单和保险单批文移交给接收方。接受方应在上述移交后的保险期内支付保险费,或退还乙方在上述移交给乙方前已支付的保险费..

11.技术转让

乙方应向接收方移交乙方在经营期间形成的所有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和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文件。接受方将有权免费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并且仅有权将这些知识产权用于本项目及其扩建项目,而乙方仍然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12.合同条款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等合同时,应努力确保这些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日。

如果乙方需要在移交日之前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等合同,且这些合同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然有效,乙方应在签订这些合同前报甲方批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3.删除乙方的相关文章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后的六十天内自费移除乙方

员工个人物品和与项目运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项目设备、备件、移交清单中所列的技术资料或项目设施运行维护所必需的物品。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移除这些物品,甲方可在通知乙方后将其移除并转移至适当的地方进行安全储存..乙方应承担移动、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乙方应将项目正常维护所需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件免费移交给接收方。消耗性备件应根据操作和维护手册确定。提供的应急修理备件应与乙方从设备制造商处购买设备时获得的随机备件具有相同的级别。

14.员工接待和培训

运营期结束前六个月,乙方应提交一份乙方当时的员工名单,包括每个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详细情况。乙方还应声明这些员工将在交接日期后由接收方雇用。

如受方需要在交接日前派遣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应不迟于交接日前六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提供拟派遣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乙方负责免费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乙方应允许接受方在合理的情况下与这些员工面谈。接收方在交接日后有权选择自己愿意雇佣的员工,没有义务雇佣乙方的全部或任何员工..

如果接受方有意雇用乙方的部分员工,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并根据适用法律向这些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5.合同转让

工程移交时,一系列未完成的合同由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签署的,将由项目公司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甲方有权根据上述合同对项目运营的重要性决定是否转让合同。若上述合同包含尚未到期的相关担保,则应甲方要求转让..

为了履行上述义务,项目公司应在签订这些合同时与相关合同方达成明确协议,并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将相关合同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技术转让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将与项目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所有技术免费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并保证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日到期,乙方和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在移交日之前使用这些技术时支付的价格获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如果甲方不能以同样的价格获得,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承担甲方支付的额外费用,相关费用从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中扣除。

16.风险转移

甲方应承担移交日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坏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乙方和项目公司的过错或违约造成的。

17.转介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市政府成立国有资产、财政、建设和工业管理部

由门和乙方组成的交接委员会,必要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交接委员会应随时举行定期会谈,以商定工程设施交接的详细程序和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件的详细清单。

会谈时,乙方应提交负责交接的代表名单,甲方应通知乙方负责接收交接的代表名单。交接委员会应在交接前三个月召开会议,为交接仪式做准备。

18.移交后本合同的效力

自交接之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在交接之日前已经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接管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以及本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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