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出口是消防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如楼梯、过道和住宅区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设、占用、堵塞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或者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设施、设备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不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占用、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或者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道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总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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