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公告。

老年人设施修订条款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应该设计什么样的“养老设施”?

床位总数大于等于20张,为老年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专职护理设施和老年人日托设施。

其他专门为老年人使用的,不在集中看护范围内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看护设施。

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养老设施的注意事项

1)新规定中的高层养老设施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人护理设施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

独立建造的养老设施是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旧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将提高标准,24m以上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养老设施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养老设施的内外墙和屋顶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甲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护理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养老设施外墙和屋顶的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要特别注意与建筑结合建设的改造工程。养老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顶应采用具有燃烧性能的甲级保温材料。

老年人护理设施的高度

54米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护理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和54m独立建设三个耐火等级的老年护理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没有限制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但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超过54m。此外,条文解释中明确指出“在其他建筑物内设置或者与其他建筑物结合修建的养老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当符合本标准”。

32m-在32m以上设置一条走廊

新规范5.5.13A: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养老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连接老年人客厅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每层走廊应直接连接疏散楼梯、消防通道或室外避难场所。

规范解读:走廊设置在老年人护理设施32m以上的部分,可以在发生火灾时为老年人提供另一条疏散路线。当走廊需要关闭时,应该有一个可以与火灾报警一起自动打开的外窗。

24m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室内疏散楼梯采用防烟楼梯间。

规范解读:原规范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标准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是联合建设还是独立建设,当养老设施楼层层高超过24m时,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当距离小于24米时,除与开敞阳台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关于老年人护理设施的层数和功能

地下和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和医疗室

新规范5.4.4B:养老设施中的公共活动室、老人康复医疗室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时,应设在地下室楼层,每间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代码解释:原代码中,老年人年度住房不能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房间。新标准对这一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地下室设置三类房屋。对于大型多功能厅、大型集中餐厅等大型建筑,一般不可能设置在地下空房间。

三层,3000米以上——设置防空洞

新规范5.5.24a: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养老设施,在二层及以上的养老设施中每个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避难室;养老设施设有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相连的开放式游廊,以及与疏散走道直接相连且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的,可以不设疏散室。避难室能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m2。避难室可使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规范解读:原规范对避难室没有相关要求,但新规范提出了设置避难室的新要求。应注意避难室的设置条件和设计要求。

四层——设置公共活动室有限制

新标准5.4.4B:养老设施中的公共活动室和老年人康复医疗室设置在四楼及以上时,每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m2,使用人数不得超过30人。

规范解释:原规范规定,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超过3层。新版《守则》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场所的性质、面积和数量。除1-3层的公共活动房屋无规模要求外,底层和地下的其他公共活动房屋规模不超过200m2,不超过30人。

五楼,3000米以上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第7.3.1条规定,5层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养老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规范解读:原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必须在32m后才能设置,但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楼层为5层以上时应设置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不小于2.4m,新规对改造工程影响较大,涉及全楼电梯改造。

设施、设备和消防设备

电梯厅防烟

新规范5.5.14: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应设有电梯候梯厅,不得直接安装在营业厅、展厅、多功能厅等场所。老年人护理设施中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发生火灾时,需要使用电梯协助人员疏散时,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对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对养老设施中的非消防电梯没有特别规定。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可能会加速烟雾的扩散和膨胀。新规范强调在电梯厅使用防烟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井道内烟雾对各层的影响。此外,规范还指出,发生火灾时可以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这种电梯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消防水带卷盘

新规范8.2.4:养老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相连的消防水带卷盘,消防水带卷盘的设置距离不应大于30m。

规范解读:本文为新内容。与普通消防水龙带相比,消防水龙带卷盘更轻,更方便老年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规范8.3.4:养老设施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款说明:当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室内最大净高空高度不超过8m、总保护面积不超过1000m2、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等危险等级I”条件的养老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规范解读:原规范对面积大于500m2的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提高了标准,应设置老人护理设施。但对于高度8m、面积不超过1000m2、危害等级不超过中等危害等级I的项目,要求适当放宽,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可以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如果不能满足用水量要求,也可以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补充,与室内消火栓共用稳压设施、水泵和管道。适合一些本来就缺少水池和泵房,无法改造的项目。

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8.4.1:在养老设施中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及其公共走道设置火灾探测器、声音报警装置或火灾广播。

文章描述:当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使用独立的烟雾火灾探测报警器。

规范解读: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提出500m2以下的养老设施可配备独立的烟雾探测器,直接由电池或家用电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检测报警。

防毒面具

新规范5 . 5 . 24 a:2层以上的痴呆老人护理设施,应按批准的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规范解读:此内容为新修订条文,痴呆老人认知能力较弱。为他们提供个人防火措施,可以减少火灾产生的烟雾对痴呆老人的伤害。

来源:黎齐消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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