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晚报记者陈琼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的数量和分布,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标识。当可预警的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区域进入预警期。对于紧急救援物资,各交通部门应组织优先运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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