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认为,医院在出生检查中没有发现婴儿发育异常,导致小燕出生时患有先天性缺陷和开放性脊柱裂。小燕父母认为医院体检有过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38万余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大兴法院了解到,法院发现医院在出生检查中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责令医院赔偿原告72万余元。
原报告称,孕妇李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仁和医院备案,严格按照医生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截至2013年6月3日,入院分娩前,产科门诊共进行了13次出生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医生没有提出胎儿发育异常应该到上级医院进行产前诊断的建议。
2013年6月6日,李生下女婴小燕。一个月后,小燕在北京儿童医院被确诊为开放性脊柱裂。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出生检查不规范,对其羊水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开放性脊柱裂,这是国家规定应重点筛查的疾病。
原告认为这种严重的疾病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增加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因此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与李无医疗关系,李不是合格受试者。李在医院做了8次产前筛查,都是规范的,没有发现胎儿异常。小燕的畸形是先天性的,不是医院造成的。
关于被告医院在生李时是否犯了错误。法院认为,首先,李缺乏羊水没有引起医院的重视,也没有建议李进行产前诊断;其次,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之一应该是观察脊柱的连续性、曲度和骨化情况。但从本案的超声检查报告看不出脊柱的具体情况,报告有瑕疵;此外,被告医院提交的李筛查报告的检查人员没有检查人员的签名,这是有缺陷的。因此,在产前检查期间,被告医院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并告知李。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客观上侵犯了李获得产前保健服务的权利,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了医院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共计72万余元。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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