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在昆明某超市购买价值3万余元的164瓶玛卡酒后,认为该酒严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遂起诉该超市,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3万余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其全部主张,责令超市退还货款,赔偿30多万元。
原告购物
连续3天去超市买玛咖酒
2015年12月,高先生在昆明逛超市时,发现超市里卖的一款玛咖酒是无照经营的。然后,他连续三天来超市,买了164瓶玛卡酒。这款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万多元。这款酒是昆明某生物公司卖的,香格里拉某酒厂出品。酒厂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白酒,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
买了酒后,高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报告了超市和制造商,均受到行政处罚。去年4月,高先生状告五华法院,称超市销售的玛咖酒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
被告辩称
只是提供一个计数器,不应该负责
超市说他们委屈。他们只为经销商提供柜台。为什么他们只起诉超市?为此超市向法院申请增加经销商作为被告,被法院采纳。
庭审时,超市回复他们不是卖家,只是为经销商提供专柜,不应该承担责任;其次,即使是真正的卖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再次说明,这种玛咖酒只是一种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最后,原告高先生是专业造假者,不能简单按照司法解释来判断。
经销商回复说他们不属于厂家,这个玛咖酒是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他们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一审判决
超市退款,赔10倍赔偿
五华法院认为,高先生在超市购买了164瓶玛咖酒,双方建立了销售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超市销售的玛咖酒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包装标签上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和生物公司作为玛咖酒的销售者,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严格审查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相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但164瓶玛咖酒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含有虚假内容,即使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仍继续销售,应认定超市、生物公司销售假货,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五华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超市退还高先生购买玛卡酒价款共计3万余元,并支付高先生购买价款10倍的赔偿金30余万元。
昨日,记者获悉,该超市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白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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