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前进的不竭动力。创新的最终目的和实施应该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创新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更好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为人民服务。
工作创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根据干部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新时期和新任务对选人用人的新要求,按照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的制度保障,也是党委和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方法,是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方针。
工作创新必须深入调查。创新不是目的,而是用新思维、新方法、新载体解决问题的手段。工作创新必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基础。只有考察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和领导干部自身的能力素质,才能在实际工作中选拔干部。
工作创新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工作的创新不要纸上谈兵,要有可操作性。如果只能追求创新,忽视现实,把形式搞得太大太泛,这种创新无异于鼓励年轻人,让广大干部群众恨恶作恶,创新成为工作的绊脚石,只能因为“水土不服”而“流产”。创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走访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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