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五大金融业务形式之一,是中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尤其是“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政策得到调整和完善,应特别关注其涉税事项。今天这篇文章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租赁,税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也不同于普通租赁。本文将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具体要求选择供应商。实际上,融资租赁可以细分为两种商业模式:
一种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从第三方购买指定的租赁物,属于直接租赁。
另一种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已经卖回的租赁物出租,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初始直接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价值。
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出租人的租赁利率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无法得知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资产及相关费用的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从折旧费用中提取,分期扣除。
三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从税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要求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法,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付款额确定计税依据,并规定如果对总付款额没有约定,则改用公允价值。这将导致融资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大于原会计账面价值,后期会计折旧和财务费用之和与税法规定的折旧之间的差额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实际计入计税基础,应按规定以折旧的形式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分期扣除,不应直接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四
融资性售后回租特别规定
《融资性售房及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税务问题公告》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融资性租赁项下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作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二.大桶
1.在集中营改革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的通知》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融资租赁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期满后,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征收增值税。商品所有权不转移给承租人的,属于服务业租赁,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集中营改造后,
根据《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应征收17%的增值税。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后,财税〔2011〕111号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完善房地产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3.税率
4.计税基础
5.特殊政策
第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合同贴花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通过融物手段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其实是分期偿还的固定基金贷款。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中包含的租金总额,根据“借款合同”暂予征税。税率为0.5%。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通知》第一条:
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中载明的租金总额和“借款合同”的税目,按0.5 ‰的税率征税和退租。这里很清楚,融资租赁合同在“贷款合同”税目下是要缴纳印花税的。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变更和转移的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持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买卖房屋;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让,也可能不转让。
由于该物业在融资租赁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不存在转让变更,因此该物业在融资租赁期内不缴纳契税。但融资租赁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V.财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产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融资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当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的次月起,按照财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没有约定起止日期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月起,按照财产残值缴纳房产税。
不及物动词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融资租赁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转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和税收制度的完善,企业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日益增加。如何正确、高效地适用税法已成为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应适当调整经营模式,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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