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4日电中国司法部近日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大误区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格执行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保证公证质量,通知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未核对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不允许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不经过看证、单独谈话、交叉验证、验证身份证等程序,不允许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机构未经公安部门核实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涉及敏感、重要权益的公证申请,应由有经验的公证员认真审核。

——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不允许公证。在相关管理办法颁布前,公证机构不得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之间的融资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不允许办理所有涉及房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除抵押、出售和收取房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一次性委托所有重要事项的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不可撤销的委托,由受托人代为收取房款。

——不允许办理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房地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申请人与受托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不得以委托为名办理担保或者可能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未经实质性审查,不允许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履行更高标准的注重审查的职责,不应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不应只注重程序合规而忽视实质性内容审查。涉及敏感、重要权益的公证事项,应当采用质证、单独谈话等方式进行审查,采用文书鉴定、网上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必要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公证员以“合理怀疑”申请公证的,应当及时提交公证处进行咨询研究,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所需时间不包括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使用情况,不得以签名公证代替委托公证,避免因原件和复印件公证而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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