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后,证券公司须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提出的特定情形的,若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可免于处罚。除免予处罚情形,一年出现一次违规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6个月;一年出现两次以上违规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12个月。
修改后的《细则》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证协发布的信息显示,此次规则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下述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等。同时,证券公司须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是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按照要求,主承销商须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中证协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若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中证协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是进一步完善自律处罚体系。修改后的《细则》明确,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没有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将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情形之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中证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中证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可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中证协昨日下发的通知还一并明确了新旧《细则》的衔接安排。申购日为今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若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提交了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中证协将对其免予一次处罚。
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次及以上,或只出现一次违规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将按照《细则》修订前的规定,视违规情形发生的次数,列入黑名单6个月或12个月。
根据该通知,对于2017年12月1日起申购的项目中出现的违规情形,中证协将一律按照新的《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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