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网站2月27日表示,为了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正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征求意见稿。有关机构和各界人士到2020年3月27日为止,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或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主页主菜单的“征集立法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发送到下一位: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街6号司法部立法局(邮编:100020),并在信封上写上“请就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第三,通过电子邮件向yjl2020 @ c发送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简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和批准、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住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常住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常住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常住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了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住政策定期评价协调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查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时制定积分评价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公布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权所需的资料、手续、处理程序等审查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原因,在中国境内逗留期间不能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2)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促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住资格:

(1)经过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地区引进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急需紧缺人才。

(2)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和推荐的助理教授、具有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研究员、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引进和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业介绍和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者、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住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并对介绍理由及与推荐对象相关的素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业、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议机制。应就本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议。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永久居住资格: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毕业于国际知名高校,在中国境内工作3年,其间实际停留累计1年以上。

(2)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地区连续工作3年,实际停留累计不到1年,工资性年薪不低于上一年该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3)在中国连续工作4年,实际滞留累计不到2年,工资性年薪不到上一年该地区城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

(4)在中国连续工作8年期间,实际停留不到4年,工资性年薪不到上一年该地区城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薪是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按照《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控股股东身份进行企业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1)中国境内投资相当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对国家实施鼓励外商投资措施的地区投资、投资额、纳税额、中国公民就业达到规定标准。

(三)在中国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有显著效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需要家属团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住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一起生活了5年,每年实际居留累计9个月以上,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华裔父母或永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父母。

(三)年满60岁,在海外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华裔直系亲属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到9个月,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保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根据本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可以不受居留地限制,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资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开具受理收据。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履行手续及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根据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检查申请理由的真实性、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生活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查期限最长为120天,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包括在批准期间内。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是中国境内永久居民外国人的身份证。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此证明从事相关活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拒绝。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表格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决定不批准绿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结核或其他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4)在申请过程中作假。

(5)不能保证中国国内生活所需的费用。

(六)其他不适合在中国境内永久居住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停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符合全额居留期限要求的常住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申报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期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滞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兑换。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受损、丢失、被盗的,应当向滞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更换、补发的申请符合受理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开具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受理收据,并在受理收据有效期内决定是否批准补发。

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更换、补发期间,永久居民外国人凭受理收据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协助确认常住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实际停留时间、停留地点、国籍变更、在中国的工作、生活等信息的必要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永久居民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永久居民资格,并宣布持有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无效。

(一)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2)被驱逐出境。

(3)以欺诈骗取中国境内永久居民资格。

(4)留在中国不符合规定的时限。

(五)其他不适合在中国境内永久居住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没收外国永久居民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

(二)绿卡外国人死亡;

(c)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常住外国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章服务和治疗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常住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常住外国人提供共同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合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和规范常住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及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卡社会化应用,用外国人的绿卡身份证在中国境内为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通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常住外国人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停留时间不到2年,又出国定居的情况下,免税进口的安家物品必须再次出国或向海关补充税金。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出入境货物、物品通关事项,按照居民旅客的规定办理。

永州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在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常住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免除外国人工作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

第三十九条常住外国人依照中国税法及中国对外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民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开具税单或完税证明,或办理对外支付税申报后,可按规定以外汇兑换汇汇往国外汇款。

第四十条常住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生商品房。

永久居民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纳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常住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在中国居住但不工作的,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适龄常住外国人或者一起迁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接受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措施,保障本地区内常住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用住房、本人或一起迁移的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常住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没有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决定。

第四十六条履行外国人永久居住管理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受理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发给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

(三)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公开知情的常住外国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绝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配合信息核实或者拒绝提供虚假信息的;

(2)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永久居民外国身份证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向外国人发放推荐信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以欺诈骗取绿卡证明的;

(三)永久居民外国人居留地变更未依法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规定的情况。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签发推荐函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原因直接相关,申请人的收入单位或工作地点、投资地、本人或配偶、被申请人或受扶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申请中国永久居民及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更换、重新签发、申请、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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