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号(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号)。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最近一两年来,股权众筹在国内的发展可谓是风生水起,面对这一新型事物,《指导意见》已做明文规定。

如何来理解《指导意见》中官方版的股权众筹融资呢?!

之一、定义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该定义中的股权众筹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是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相对于债权融资而言。众所周知,企业的融资途径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而股权众筹融资,本质上是股权融资,它不需要承担还本付息等债权融资的法定义务。

特点二是小额,即通过股权众筹方式所融资的资金数量是小额非大额的。

特点三是公开,公开是相对于非公开的,公开性表明股权众筹融资中投资者的广泛性,资金来源的宽泛性。

特点四是互联网化,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形式所进行的资金募集活动。

之二、方式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也就是说,企业自己不能以股权众筹融资方式来募集资金,必须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即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类似于企业IPO中必须通过券商的保荐。

之三、定位

股权众筹融资,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而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工具,自然纳入到我国资本市场的范畴。

之四、作用

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股权众筹融资亦不例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民创业的今天,股权众筹融资工具的推出,其目的是为服务创新创业,为小微、初创型企业服务。

之五、融资主体

股权众筹融资,其本义是为解决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的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因此,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来融资的主体必然是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自然人个人是不通过这种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

之六、投资主体

股权众筹融资,其对应方是股权众筹投资。没有投资者的参与,股权众筹融资,运作不起来。

股权众筹投资,作为新型的一种投资工具,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到创业创新中。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必须具备对股权众筹投资活动的风险认识(项目融资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虽回报越高、但风险越大等),及相应的资金实力即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抗风险措施诸如小额投分散投资等。

之七、中介服务方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是股权众筹融资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方。一方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应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日常运营中,还得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积极为股权众筹投资市场培育合格的投资者。

之八、监管方

股权众筹融资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自然由其对口部门即证监会负责监管。

上述八个方面,正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明确规范。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

已有巨大市场需求基础的股权众筹融资,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发力之下,伴随着《指导意见》指引,必将发挥其巨大的历史性作用,助推我国的创业创新,为实现我们的中国梦而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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