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君生博士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公布后废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第4条。
一、个人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如何交税?
答:这次出台的78号,延续了之前的政策规定。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持股1个月(含)以内,20%;1个月到1年,10%;超过1年,免征。
对于挂牌前的老股东来说,基本是能够满足一年以上持股期限的。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个人取得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税款具体缴纳方法?
答: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获得股息红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关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是适用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主体,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取得挂牌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不能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湖北省的答复是,“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答复中,湖北省局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之前2017年时,广州地税的一个答复,对于这种间接持股,认为也可以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但这只是征管实践中的一种理解,并且并没有明确政策依据。
我司为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均为自然人),我司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企业,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目前,这家新三板公司要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我司的出资人是否能按以上政策享受税收减免?
答:一、根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部分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根据持股时间的长短确定应纳税额。
四、对于持有股转系统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是否享受差别化个税优惠政策?
答:新三板已挂牌公司股票,不区分挂牌前后取得、是否限售,一律适用。
这点与A股上市公司有区别,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按照10%缴纳个税,非限售股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税政策(上交所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深交所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对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五年到期后是否还会延续?
答:78号公告提到,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至于到期后,政策是否还会延续,到时再说。
六、公司目前账面有大量未分配利润,可否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先挂牌,然后现金分红方式,从而降低个税?
答:这个想法可以有。如果目前公司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挂牌后进行现金分红,可获得个税免税待遇。
如果目前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首先面临股份制改造,股改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净资产折股时,未分配利润项目会折到资本公积或股本项目(折到股本项目,自然人需要缴纳个税;折到资本公积项目,是否征税,征管实践中存在差异),由于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不能保留,因此,股改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就无法享受到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差异化个税政策。所以,公司如有资本市场规划,可考虑尽早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已挂牌公司,可考虑及时利用股息红利的个税优惠政策,毕竟政策存在变数,五年之后这项优惠是否继续执行,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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