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临安新闻网
用身份证把一张卡和一张电话卡卖给别人,一个月能赚1000元,让没有本益的“好事”发疯了在福建的小丁(化名),连续卖了6张卡。
她的卖卡行为却引发了“蝴蝶效应”,让远在临安的陆先生损失了巨额财产,小静也因此站上了被告席。“我在新闻上看到过,收银行卡就是拿来干洗钱、诈骗这样的违法事情。但是当时我没收入很想赚钱,就还是冒险做了。后来还拉熟人一起卖卡。”站在被告席上的小静后悔不已。
原来,临安的陆先生素来热衷于炒股,一次机缘巧合之下,被拉进了一个股票交流群,群聊里不断涌出赚钱消息让陆先生应接不暇,一段又一段“精彩绝伦”的股情分析,一次又一次“妙语连珠”的粉丝互动,让陆先生对群里的“股神叶老师”崇拜得五体投地,在“股神”的推荐和鼓动下,陆先生铆足了劲,连续24次向“东信证券”投入股资340余万元。
看着投入的资金稳赚不赔,满怀欣喜的陆先生准备提现,谁知无论怎么操作都无法将钱转出,而“股神”也消失不见,自己还被踢出了群……此刻的他才幡然醒悟,原来“东信证券”纯属虚构,群里都是“股神”请来的托儿,一切都是一场骗局,陆先生果断报警。
后经警方侦查发现,上述“股神”团队通过向小静等人收购银行卡来转移资金,陆先生的投资款正是通过小静提供的银行卡被转走,而除了该笔投资款外,小静卡上的可疑流水资金竟高达1亿元!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已查明卡上涉及诈骗的金额为90余万元,对上游诈骗犯罪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因小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变卖财产主动赔偿被害人陆先生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各方因素考虑,临安法院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小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大家要加强防诈意识和甄别能力,拒绝不明获利渠道。对于名下的银行卡,每个人都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切记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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