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在此之前,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正式文件将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文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记者对比发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对于理财销售的相关规定大体相当,但是对一些实际操作中的细节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调整变化主要集中在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和理财公司与代销机构的合作和报告要求方面,记者梳理了几大变化如下:
1、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文件标题以及概念中,一直以来,监管政策以及行业均使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概念,正式稿文件启用了“理财公司”的表述,这也是监管文件中首次正式使用该名称,也意味银行理财行业的发展以及业内对其认知理解将更为统一、独立。
正式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对机构影响最大的变化或在于第四章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的情形。其中第三个禁止情形为: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该条款后半句,即“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为正式新增的不得为之的规定。
银行理财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对银行理财标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要求将更为严格,目前主要的报价方法就是点式或区间式报价,即给出一个具体数据比如“4.2%”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2%-8%”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区间。按照正式稿规定,对这种行为将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报价需向公募基金看齐,呈现得更加模糊化,比如表明挂钩某个指数,以及浮动的点数。
多位银行理财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条影响可能比较大。一位银行理财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该行也有部分理财产品采取的是基金式报价,效果就不太好,理财客户不太能接受这种,说看不懂。很多情况下指数的收益数据也无法直接获取,需要自行测算。
不过,也有银行人士认为,实操中不一定要求如此严格,或许进行增加补充说明亦可,具体还要观望。
3、涉及监管部门处,相比于意见稿中表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正式稿均改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强调了属地监管机构对理财公司的监管职能。
4、对于销售理财产品所要具备的条件,正式稿指出的第二个条件是: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其中,“(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在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为,“(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突出对了电子渠道的认可,其他相关之处也与类似调整,不过这一调整影响不大,非金融机构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5、对于代理销售机构的选择,正式稿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
其中,“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评估。”为新增要求。
6、对于销售合作公告和报告情况,正式稿规定: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合作情况年度报告。
其中,“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合作情况年度报告。”为新增要求。该条对代销渠道将增加一定工作量压力。
与此同时,对代理销售机构要求“至少每日向理财公司提供销售明细和相关有效凭证信息”,这一点应当主要为系统交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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