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书画、古董、硬币、邮票等收藏品因升值空间和艺术价值受到投资者的推崇,但也出现了有关收藏品的刑事犯罪。
北京三中院近日披露的案件显示,一些收藏品公司里所谓的“鉴宝专家”、“拍卖会”上频频举牌的竞拍买家,竟然全是“托儿”“群演”。
“鉴宝专家”“竞拍人”均为群演
以展览费等名义骗取400余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等二十多人通过多家收藏品公司,打电话联系客户,邀请他们带着自己的藏品参加展览会、拍卖会,声称可以“代为拍卖”。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法官刘泽介绍,被告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通过拍卖会出售邮票、钱币、字画、瓷器等收藏品,以展览费、拍卖预收费等各种名目骗取80余名被害人钱款400余万元。
2017年至2020年,北京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涉收藏品诈骗案66件
收藏品公司里不同的业务员虽然在约谈客户、鉴定藏品、组织拍卖等不同阶段介入,但互相配合、轮番上阵,有专门的话术,对于骗取被害人钱款或维持既有的诈骗“成果”可谓“缺一不可”。而他们最后的目的,并不是要帮被害人把收藏拍卖出去,而是保证“流拍”。
“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相信被告人并支付拍卖费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信公司所谓的‘鉴宝专家’,并参与了被告人组织的‘拍卖会’。”刘泽说,这些公司的“鉴宝专家”实际并无鉴定资质,举办的“拍卖会”常在大型酒店宴会厅,场面看似气氛热烈,实际上频频举牌的“买家”是由被告人出资招募的群众演员冒充,会托(群演)会根据被告人的安排,不断烘托气氛、抬高价格,但举牌的最终价格不会达到藏品保留价,以保证藏品流拍。
在进入拍卖会场的时候,涉案公司员工会刻意陪同被害人聊天,不让被害人和虚假买家有交流的机会,以免群演露馅儿。
刘泽表示,在被害人的藏品流拍后,为了防止被害人发现异常,涉案公司员工会在门口把守,并与被害人逐人单独私聊,继续吹嘘藏品价值和市场前景,劝说被害人将拍卖进场费转为私下洽谈费或缴纳高规格进场费升级拍卖场次。
虚构的大师身份、伪造的拍卖盛景、环环相扣的话术,都让被害人丧失判断,越陷越深。经法院审理,已认定被告人郭某等二十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注意这些收藏品诈骗套路:
“以低换高”,将廉价工艺品包装后换购被害人手中的高价收藏品;
“高价回购”,虚假承诺高价回收藏品,骗取被害人的购买款;
“定期返利”,以投资藏品、销售分成等名义,宣传保本高额返息,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
“代为拍卖”,即以召开拍卖会、展销会等名义骗取鉴定费、展览费、拍卖预收费(即标底费)、入场保证金、洽谈费等费用,实际不召开或召开虚假拍卖会,造成藏品流拍。
本想投资“名家画作”发财
却深陷收藏品诈骗局中局
老朱收藏有十多套“长城四连体”钱币,但没有出售渠道。某公司高管宁某称,有很多海外客户想买,但销售需要运作费用,老朱便支付了1.6万元,此后却毫无出售进展。宁某又向他推荐新的合作投资“机会”。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法官刘泽介绍:“(宁某)谎称有新加坡商人出价1400万元购买某名家画作,而这幅画在北京400万元就可以收到,其间有1000多万元的利润,宁某反复劝说朱某与其一同收购该画并出售牟利,并冒充新加坡商人电话联系朱某,表示愿意加高出价,逐步骗取朱某信任。在高利润诱惑下,朱某终于心动。”
老朱不仅将自己收藏的十多套“长城四连体”钱币、生肖邮票等藏品提供给宁某做所谓的“抵押”,掏空自己的积蓄,甚至向亲友借钱购买所谓的“名家”画作。
事实上,这些画作是宁某在北京潘家园收购,经鉴定价值仅有6800元。更荒唐的是,期间宁某还骗老朱出价33万买回他让宁某办抵押的“长城四连体”钱币,后被另一家收藏品公司骗走,最终灭失。
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 图源/视觉中国
经法院审理,以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某文化公司通过发小广告、拨打电话、赠送小礼品等形式吸引中老年客户,以高出实际价值几倍的价格向他们推销中乌整版钞、美元八连体等收藏品,诱骗客户投资1000万多元。实际上,这些所谓“藏品”,是从马甸邮币市场批发而来。最后多名被告人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
八成受害人为中老年人
擦亮双眼不要轻信“鉴宝专家”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涉收藏品刑事案件中,约八成案件被害人群体为55岁以上中老年人。“中老年人群多持有粮票、邮票、字画等收藏品,具有收藏品变现的需求或收集藏品留给后人的意图,同时又缺乏对收藏品价值的客观判断和对收藏品拍卖行业的深入了解,所以中老年群体常成为该类犯罪的目标对象。”辛尚民说。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庭长余诤提示,要理性评估收藏品价值,不要轻信收藏品公司业务员的推销、所谓“鉴宝师”“专家”的鉴定以及所谓“拍卖现场”的繁荣景象。
“要谨慎核实公司资质,确保收藏品的来源与去向正当、合法。应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处处可能是陷阱’。”余诤提示,当遇到公司以“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手段诱导投资的情况,发现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法院还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可联合公安部门对收藏品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情况、涉诉情况开展联合治理行动,不定期开展巡查调研,畅通举报渠道,加强藏品行业整顿,完善拍卖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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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主编:刘倩
本期责编:陈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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