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23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R5***G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城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佃户屯办事处海吉亚医院东西公路口处时,将中心护栏撞坏,破碎的车子零部件满地都是,车辆几近报废, 但由于驾驶人刘某某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只是受轻伤。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8月1日5时35分许,杨某驾驶电动轿车行至单县终兴镇政府东十字路口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杨某规范使用安全带未受伤,小型轿车乘车人均未系安全带,受不同程度骨折。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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