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
太谷区王某报案称
被骗走20万元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
很快将在湖南省衡阳市的
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抓获
并查实
易某某多次帮助犯罪团伙
“洗钱”的犯罪事实
原来——
2021年1月12日
易某某通过“肖”姓男子
得知“卖”银行卡可以赚钱
虽然明知会被用作非法用途
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
快递给云南 “龙先生”
该张银行卡
为犯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
收取赃款达538000元
2021年1月18日
易某某通过“肖”姓男子介绍
前往云南
在明知对方为诈骗团伙的情况下
使用自己另两张银行卡
帮助诈骗团伙“洗钱”
“洗钱”金额达576000元
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易某某帮助犯罪团伙“洗钱”金额
共计111万元
个人获利248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易某某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由于其认罪认罚
可从轻处罚
遂判处被告人易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诸如域名解析、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本罪。
上述案例中,该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编织其向亲属、朋友、领导转账不方便的谎言,对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精心设计,受害人在其引导和控制下自愿向其交付财物。在诈骗完成后,通过易某某等下游成员分流、转移赃款并取现。各环节、流程之间彼此不熟悉,却密切分工、相互配合。
法官提醒
在网络信息时代,出现亲属、朋友、领导通过微信要求转账的情况时,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很可能亲属、朋友、领导的微信、QQ号等已被犯罪分子盗取。
注意保管好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卡号、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验证码等。在网络上下载APP、注册用户时,一定要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登陆来历不明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和邮件中未知链接,不随意下载可疑APP。一旦发现银行卡存在异常,及时与银行沟通冻结账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损失扩大。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等犯罪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来源:太谷区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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