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没有营业一年的两家店吗?本案被告没有直营店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足以判决原告败诉。
场景如下:
2018年12月12日,原告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代理商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代理传播和提供某某区* *业务及许可的业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推广,但被告宣传的“**”平台程序开发及应用至今没有进展,不具备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加盟没有两家店经营一年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代理商协议》;返还加盟费费4万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涉案《代理协议》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内涵与基本特征,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经营范围中没有商业特许经营项目,未按照商务部门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中,双方《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推广“**”平台及邀请用户,被告的主要义务是为原告推广产品或服务提供产品工具后台、广告材料以及相关技术支持,在互联网环境下,被告无直营店,并不影响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不足以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的上述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使被告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八条规定,引起的责任后果也应根据《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相关规定处理,而非原告主张的有权解除合同的后果。
......
最终法院判决:
《代理商协议》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6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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