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下旬的一天,警方接到匿名举报称,停放在松江某道路上的一辆依维柯内有易燃品。
民警接报后赶往该地址,抓获了正准备驾车至附近饭店送货的被告人颜某,并在他那辆经过改装的依维柯内查获了两桶被称为“生物油”的神秘燃料。
这种‘生物油’烧起来火焰大、热度高,烧菜很快。平时我每升卖2元到2.5元,比煤气便宜,装上专门的灶具就能用,所以有些小饭店的老板很喜欢。我常供货的有XX路的XX小菜、XX路的XX工地食堂……”
到案后,颜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这种备受小饭店老板青睐的“生物油”的具体成分,他却语焉不详。
那么这种所谓的“生物油”到底是什么呢?经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车内查获的生物油为甲醇,醇含量大于98%。这一结果意味着,这种“生物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此外,运输危化品的车辆也有严格的要求,除相应的行驶证外,车身材质、外形及防护措施的配备也有相应规定,车辆的驾驶员也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而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的经营、运输要求,被告人颜某却无法满足其中任何一项。经查证,颜某并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他本人也没有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证。至于运输车辆,更是由他自己用普通的依维柯改装,仅仅是在后排座椅处加装了两个塑料桶罢了。因为设施的不专业,在日常使用中,“生物油”的装卸过程称得上“简单粗暴”。一般都是颜某自备油管,将“生物油”从供货商的厢式货车里自行抽取至依维柯中的塑料油桶内,送货上门时就用车上准备的抽水机将“生物油”抽至买家的容器中,这样的做法对于易燃易爆、易挥发、还有一定毒性的甲醇而言,存在安全隐患。
在讯问中,颜某表示,自己虽然对生物油的具体成分不太明确,但由于一直将它作为厨房燃料出售,是以对其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也知道要有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买卖。只是因为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事故,就抱着侥幸心理经营了近四个月。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对颜某手机中分散的账目记录进行仔细梳理,查明颜某非法经营数额已逾10万元,应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因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颜某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此外,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颜某出售“生物油”的上家也被另案处理。
此外,检察官发现,“生物油”的买家多为路边饭店、公司食堂和工地食堂,一旦因运输、存储不当发生意外事故,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危害。因此,案件办结后,检察官与松江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于7月下旬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抽查了松江区内的多家饭店和公司食堂,查验了相关单位厨房手续是否完全、设备安装是否安全、燃料进货渠道是否规范等。此外,也对厨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帮助被检查单位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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