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广东六家“一行两局”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提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另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
据悉,这份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将于2021年5月2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内地投资者门槛与限额
《细则》披露了对内地投资者投资“跨境理财通”的“门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同时,“跨境理财通”业务将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内地银行应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明确投资产品与参与方
《细则》还明确了投资产品范围。其中,“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而“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可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
哪些内地银行可以参与其中呢?《细则》对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提出了以下五大条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采写:南都记者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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