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胡某看中了A公司旗下的“炸鸡满香”的项目,与A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合同书》,服务方式为胡某自愿选择A公司为其餐饮项目提供区域运营指导,即A公司为胡某在南京市高淳区范围内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但如胡某违约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合同签订后第二天,胡某认为开炸鸡店,又辛苦又不赚钱,加上媳妇的坚决反对,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协商未果后胡某便将A公司告上法院。
加盟合同又称特许经营合同,对此类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加盟人在参与加盟活动中享有一定的“冷静期”,即加盟人可以随意反悔。但这时期究竟是多长,取决于加盟人是否实际使用品牌公司的经营资源。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签约后即解除,未选址开店经营,也并未使用A公司的经营资源,符合“冷静期”条款的规定,判令解除合同,A公司全额退还胡某缴纳的加盟费用。
其实在加盟合同纠纷中,很多加盟人都或多或少的因为某些原因不想继续合作下去,想解除合同吧公司一分不退,不知道如何是好。本律师可以告诉你,如果和公司合同签了,钱也交了,但是店面没有开起来,像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和公司沟通并要求解除合同,注意保存好沟通记录,如果公司不同意退还加盟费用,尽快采取法律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诉求一般都能得到支持。那如果合同签了,钱也交了,店也开起来了,是否能退加盟费呢?这种一般就要看情况了,如果是店面刚开不久而且公司不作为,未提供帮扶或未兑现承诺,这种一般也能退。但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店面也已经经营很长时间了,这种加盟费一般是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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