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新的车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购置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纳税月份。

2.购买短期“交强险”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临时上路行驶、规定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购买的短期“强制保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应纳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12,其中应纳税月份为强制保险期开始日至结束日的月份。

3.已向税务机关纳税的车辆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已向税务机关纳税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纳税”项应为0;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减税的机动车辆,政策中的“当年应纳税额”项目,应按照减税前的税额,减去按照减税凭证注明的减税率计算的减税金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税额=减税前税额(1-减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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