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总则
3.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一般规定
4.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9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
4.12“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14“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4.15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4.16“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5.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
5.1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5.1.1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取1.50h、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1.3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
5.2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楼梯(间)时,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
5.2.2当住宿场所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5.2.3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规定。
5.3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
5.4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
5.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5.6附属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5.7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甲级/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5.9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6.安全疏散
6.1除符合本标准6.2、6.3条规定外,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并应直通室外地面。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及疏散楼梯(间)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6.1.1人员可通过住宿区内设置的通向上人平屋顶的出口到达屋面,再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借用符合人员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
6.1.2设置在外墙上符合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楼梯;
6.1.3设置在建筑内部符合规范要求的封闭(防烟)楼梯间。
6.2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敞开楼梯,或封闭(防烟)楼梯间:
6.2.1采用室外敞开楼梯;
6.2.2采用封闭(防烟)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
6.2.2.1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6.2.2.2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通风口;
6.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要求;
6.2.2.4建筑层数不超过7层。
6.3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6.3.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6.3.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建筑内的住宿场所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6.3.3住宿总人数不超过10人。
6.4经营面积超过50㎡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6.5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梯等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6.6住宿场所、出租屋的人员数量应按人均住宿面积2至3㎡核定,每间宿舍住宿人员数不应超过8人。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6.7“三小”场所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可开启外窗,且不宜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且便于人员逃生。
6.8“三小”场所中住宿人数超过10人的场所,宜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下)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6.9“三小”场所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0“三小”场所中超过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11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6.12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6.13在小作坊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6.14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7.消防设施
7.1“三小”场所中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防烟)楼梯间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7.1.1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但不超过1000㎡,且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7.1.2当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7.1.3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500㎡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其警报声响应能通知到住宿场所。
7.1.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7.2当“三小”场所中的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的消防消防设施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设置。
7.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7.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7.5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应设置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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