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疾病,大家都是怕的,但怕归怕,该治疗的还是要去医院治疗。然而,在求医问诊的过程中,有时候又会出现一些纠纷,比如近期就出现一位女士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的情况了,这马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个好消息,同时也是一个坏消息。
医生做手术没看到肿瘤好的是可以确认自己并没有患肿瘤,不好的则是自己明明没问题,却挨了刀。据了解,在两个月前,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令人唏嘘不已,事情的走向大概就是谢女士的女儿带其去体检。
没想到体验完之后,却被医生告知要进行手术治疗,从谢女士女儿提供的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术前讨论记录》显示: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建议手术治疗,故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
女子体检查出肿瘤讨论后的意见为:“盆腔包块>;5cm,性质及来源不明,有手术指征。”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这样的结果是她们都想不到的,她们甚至已经买好了返程的车票,但当其提出延后治疗时,又被告知“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之后在家人的劝说下,谢女士就入院治疗了。可在26日晚20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范小姐等家属在手术室门口等待。
大概两个小时候后,家属却等来医生说手术做一半无肿瘤的反馈,而且谢女士的女儿称医生除了告诉其没有找到肿瘤外,还说其母亲的子宫有些偏大,询问其是否需要切除,这一些列操作令人失去了方向。事后,谢女士的女儿通过多方验证,发现母亲的情况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
由此,她们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们就无可奈何了。”其家属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并认为其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但谢女士女儿表示“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她称,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并建议谢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对于双方来说,做手术做一半无肿瘤可谓是一个问题,那么,对于在医疗消费中出现的纠纷又该怎么处理呢?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这实际是一技术行为。而技术问题,医院显然比患者更占有优势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才规定,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结合各方面情况,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因此,郭刚律师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这起医疗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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