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需求目前,涉及注册商标转让需办理公证的大致有两类情况:第一种,当事人之间因互不信任而依托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第二种,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点,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的。
在深圳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法律依据 01商标注册证失效包含两种情形,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或因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注销。
0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被转让时,改变了原有的标样,使得商标被擅自变更。这样的商标并非原始的商标局审定备案的商标,因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0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是唯一且确定的,不能随意改变。进行商标转让公证时,如果需要改变,可报请商标局进行变更登记。
0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某些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品牌,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会将其注册商标与品牌混淆。进行此种商标转让公证时,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商标局不会核准该转让申请。
0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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