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下称《指引》)。此次《指引》一方面整合纳入原有多个规则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做好规则“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结合,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激发市场活力,并针对市场关注多、呼声高的事项,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提升规则适用效能。
深交所为充分响应市场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此次《指引》对部分原则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具体来看,首先是豁免同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关联投资企业、购买或出售无法施加重大影响的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要求;其次,取消关联高溢价购买资产时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规定,同时明确盈利补偿“不提供即解释”原则,强化披露要求;此外,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由交易实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
近年来,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且日趋复杂,为持续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深交所陆续发布修订了各板块关于交易与关联交易的6个信息披露备忘录。但是,实际操作中仍旧存在规则体系分散、监管要求不一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此次《指引》把规范领域相似的规定予以分类整合,做规则“瘦身”,提高规则便利性与统一性。对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有效的领域,做好规则“减法”,将决定权交给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例如,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的豁免适用范围,由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展至以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取消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限制期,包括闲置募资暂时补流期间、募资永久补流和超募资金还贷后十二个月。
据介绍,交易与关联交易形式较为复杂,原有部分规则可能仅作原则规定,无法全面覆盖预计出现的各种情形。为此,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部分市场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对于委托或受托销售,明确买断式委托适用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其余可以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放弃权利,区分是否导致合并范围变更适用相应标准。对于成为关联人之前的存续交易,明确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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