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根据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命令法人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的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承担直接责任的法律制度。那么为什么制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创立法律人格理论的动机是经济功能,以鼓励投资者投资,促进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快速进行,降低交易成本。

  立法者将法人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分开,通过承认法人的法人人格,使其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法人的投资风险,并将这些风险分散给与法人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从而极大地激励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

  法人成员必须转让其所投资财产的所有权,目的是转让其所投资财产的直接控制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当然,制度设计之初还是考虑了公允价值目标,以换取与法人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对法人财产进行担保的合理预期和自愿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那些条件?

  1、主体条件

  主体条件是指构成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侵权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资格。一方面,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的是当事人,有权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另一方面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即公司股东。

  2.行为条件

  该要件强调股东必须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通过对主要构成要件的分析,已经明确只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才能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具有控制能力的股东都会被剥夺有限责任的利益,而具有控制能力并实际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股东将直接承担公司责任。但有控制能力但不参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经营活动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仍受法律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直接追究这些股东的责任。

  3、结果条件

  意味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必然对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事实上,这个其中有两个要求:第一,滥用法律人格必须对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第二,滥用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前者的要求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初衷是为了恢复股东与公司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制度的平衡,所谓“利益失衡”是指应当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丧失。如果利益没有受损,利益体系不平衡当然无所谓,没必要套用这个理论。后者的要求更明显。因此,可以说,并不是所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都会启动这一理论的应用,而是只有当第三方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适用。

  上述是关于制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及其适用条件,还可以了解一下许可证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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