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
申领生育保险的妇女须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即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申领材料
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上海市按规定设置妇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其他材料
如果办理生育保险申领时还有某些特殊情形,也要提供相应材料证件。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三、办理地点
1.上海市户籍
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非上海市户籍
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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