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初,首例个人破产法的案件已经宣判了,有不少用户很关心最新的消息进度,毕竟这与每个人有关,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让大家了解一下个人破产法的相关内容。
一、案件回顾
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欠款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蔡某承诺除法院清查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确无其它财产,若有虚假不诚信,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的后果,最终蔡某提出按照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并且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蔡某也承诺了从方案履行完毕起6年内,倘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的部分50%,将用于偿还债权人未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也充分了解债务人目前经济状况,以及确认债权人诚信的前提下,也表决通过该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的生活和医疗费用,自愿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法院也同意债务人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后起满3年后,恢复债务人个人信用,同时在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起,六年内,若债务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资产或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偿还债务额清偿。
二、个人破产法最新消息
从目前来看,前不久温州中院印发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并不是很多人称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性质上不属于个人破产,但实际效果却与个人破产制度类似。通俗一点说,也可以称之为“山寨版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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