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增加值是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增加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指标;是工业企业所有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减去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后的余额。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即为GDP,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对GDP的贡献,也反映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提供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之和。因此,建立增加值统计将为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成为建立资金流量的基础。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法和收益法(也称要素分配法)。
1、生产法
生产法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从形成产品和服务价值的角度,消除投入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价值,从而获得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
在工业增加值的实际计算中,工业总产值直接由工业总产值代替(现行价格、新规定)。该指标计算价格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与工业中间投入计算价格符合新税制规定。但增值税是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一部分,属于增加值的范畴。为保证工业增加值要素的完整性,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将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工业增加值。根据生产方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的实际计算公式应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本期工业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2、收益法
(1)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
包括当期生产的产成品价值、外部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期末的差额价值。
(2)工业中间投资
从工业增加值的概念出发,工业增加值的计算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本期生产原则
工业增加值核算必须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只有在报告期内进入工业企业的工业生产过程后,工业生产活动创造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计入工业增加值。非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即使在报告期内销售,也不能视为该期工业生产成果;相反,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否销售,都要计入报告期内的生产成果。
2、最终成果原则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就产品形式而言,反映在这一时期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中,已经销售、可供销售和自产的产品和服务,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服务;在价值形式上,产品生产的过程也是价值转移的过程,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产品(中间投入)的价值随着生产过程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上。为了避免产品价值的双重计算,中间投入的转移价值必须在工业总产值的基础上扣除。因此,要保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价格和指标范围的一致性,避免工业增加值计算结果的偏差。
3、市场价格的原则
目前用于计算我国工业增加值的计算价格是生产者价格,即生产者价格估计的产量减去买方价格估计的中间消费。
生产者价格是工业品出厂价格。其中包括销售或使用产品时支付的产品税或应付的补贴,但不包括发票中列出的增值税以及单独开具发票的运输和商业费用。
买方价格是买方在购买单位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的价值。其中包括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所产生的运输和商业费用,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
生产者价格和买方价格都是市场价格,即市场上买卖双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中间投入按市场价格计算是为了保持工业增加值计算的一致性,工业总产值按生产者价格计算,工业中间投入按购买者价格计算。
工业企业建立增加值统计为改善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依据,可以反映工业企业的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促进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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