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没有消除它的灵丹妙药。等一下!我们必须先谈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连“国有资产流失”都不能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该如何去判定,这些例子是国有资产流失吗?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定义,世界上的银行专家曾经写过一篇专题文章。这里是一个简单的介绍。

  有“重置法”和“市场法”来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所谓“置换法”是指新增国有资产时所需的几何形状。当然,许多国有资产很难找到相同的同质产品进行比较。例如,您的资产与您的流动资产不是完全相同的产品。你怎么能简单地通过折旧来比较它们呢?你不能。或许,在账面上,如果我们按照购买该资产时的价格扣除折旧,它能被视为该资产的价格吗?你也不能。由于该算法过于简单,既没有考虑供求关系,也没有考虑现金流的差异。

  在我国,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成交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买卖双方的底价。在其中,卖方的底价是最低售价,即所谓的“底价”,而买方的底价是最高购买价。通常,买卖双方会根据两个因素来估计企业对自己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底价:一个是他们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期,另一个是贴现率。在其中,未来的预期现金流通常是利息和税前收入或净收入,而贴现率是投资者认为他们必须获得的回报率。

  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预期一个企业在未来某个时期的现金流量为50万,同时又为自己设定了5%的折现率,那么他对该企业的出价一般不会超过1000万,否则就不能涵盖所有的融资成本(也就是说,最好不要融资),或者最好投资于其他项目。同样,如果卖方经营自己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预期现金流为10万元人民币,他可以通过购买国债赚取5%的利息,并以此作为贴现率,那么他的最低底价可以是200万元人民币。

  当然,上述买卖双方的底价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并不知道,但正是通过这一点,买卖双方才使得成交至于国有资产的损失,最重要的是取决于卖方的底价。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只要卖方将企业出售给200万以上,就优于自营,因此不存在资产损失的问题。但是,如果它少于200万元,最好是自己经营,所以一定会有国有资产的损失。

  让我们假设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这个国有企业,对卖方来说价值200万元,在成交以500万元的价格结束,但是买方转手以80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它。你能说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发生了吗?不行。原因在于,只要成交价格高于卖方的底价,就意味着国家出售企业的收入大于继续经营的收入。如果你不得不抱怨,那只能说国家利益并没有在国家经营者手中达到最大利益。

  国有资产流失该如何去判定,这些例子是国有资产流失吗。

  国有资产的成交价格高于国家储备价格,但低于转售价格,未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复杂的,至少在以下情况下:

  1.买方重组了资产。在这种情况下,300万元人民币的差价就是资产重组的市场回报;

  2.买家比国家更擅长出售这一资产,或者对其他买家有更多的了解(例如,傅等三家海外投资机构再次持有该资产,最终以高价转售给吉列);

  3.代表国家出售国有资产的人员能力不够,只能出售500万;

  4.卖方实际上有能力卖出800万元,但却没有这样的热情,或者只是被买方买走,造成“道德风险”,结果只卖出500万元。

  那么,上述四种情况是否符合“国有资产流失”的标准?不一致。原因如上所述。可以证明的参考框架只能是“卖方的基价”,而不能是“转售价格”、“账面价值”等。而且这不能根据一个人自己的估价来推断。

  客观情况是,对于任何现实的成交价格,总有人会质疑它能否以更高的价格出售。那么,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标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有多高呢?显然,我们找不到确切的答案。

  在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总会有分歧,否则交易就不会发生。这块蛋糕就是经济学所说的“交易收益”。可以说,购买者或多或少地从交易中获得“收益”是正常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蛋糕的存在就断言“国有资产流失”。

  在实践中,即使出售国有资产未达到“保留价”,也可以认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但要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因为根据当年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人为造成的、应当承担责任的国有资产权益流失行为”。

  这表明,要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必须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必须找到流失的法律依据,必须确认人为主观动机的存在。否则,“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很难追究,更不用说想象了。点击查看更多金融知识阿里收购高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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