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专门规定,并明确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或网络付费游戏可以退还相关款项。
据《指导意见》显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若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在游戏或打赏时,毫不吝啬,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如果家长不追认,便属于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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