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还能再变为债权吗?为什么公司会债权转股权。据信,许多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企业暂时遇到资金困境或现金流量问题时,它通常以企业法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名义借款或进行债务融资。
最初,贷款人向借款人、股东、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借款或向企业借款。该企业获得资金后开始正常运营,或扭亏为盈。当贷款人提出偿还贷款时,为了确保企业能够控制足够的现金流或缓解压力,借款人再次与贷款人协商:将原贷款债权关系变更为股权投资关系。
于是,两个借款人都办理了“债转股”手续。债权申报要满足的条件 之后,相信大家都可以期待企业没有走出亏损局面,或者直接倒闭。为了原贷款人,也就是现在的投资人,为了挽回损失,借款人或企业能否主张归还原贷款或归还目前的投资资金?
关于上述问题,现在的市场有很多争议,就是“债转股”之后,可以要求“可转债”或者直接要求原借款人退还投资款吗?
让我们先了解两个基本常识:
1.债务。如果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形成债务关系的基本事实有很多,比如借款、欠款、侵权债务等,那么作为债务人,就有义务在期限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2.单位。即投资者向目标企业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未来企业盈利,投资者可以分红;以后企业亏损或者破产,投资人只能承认。这叫投资有风险。至于投资后可以不可以退股,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转股套现的方式退股。当然,股份的退股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退股。
那么今天要讨论的问题是债权转股权还能再变为债权吗?为什么公司会债权转股权?按照惯例,要想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彻底解决,恐怕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能区分不同的情况,给出不同的答案。
第一条:债转股,依法后,办理了债转股手续。后期如果企业效益不好或者要退股,法律不支持。
第二种:债转股,后不依法办理债转股手续,后期企业效益不好或者想以现金方式抽回股份,法律会区别对待。
第三种:在债转股,的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和股权转让人不是同一个人。
第四种:在债转股,的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是企业,转让的股份也是企业的“保留股份”(所谓的保留股份也是虚拟股份,不是工商局登记的真实股份,该股的权利人只享有分红,的权利,不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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