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4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16年1月3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事项的2016-007号公告 ,公告内容涉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

  今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宝银发来的邮件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宝银下达了《罚款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罚款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 137号 7

  层 C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作出宁 0104 民初 114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49588368 股股份、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

  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476股股份,该股份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

  本院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向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该民事裁定书。但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年 3月 9日将其所管理的“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 3 期”所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5325695股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赎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 500000 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海宝银表示不服罚款决定书,将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宁 0104民初 1147 号罚款决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与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 5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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