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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纵览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高质量立法 回应时代变化百姓关切

5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重大成果。报告介绍,本届常委会在上届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2018年8月整体审议各分编草案,之后分单元多次进行审议,并对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先后7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各方面意见90余万条。经过反复修改、精雕细琢,形成了目前总共7编1260条的民法典草案。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即将向世人揭开面纱的民法典草案由哪些部分组成?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又具体关注了哪些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哪些针对性、前瞻性规定?公众关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自动续期等话题,民法典草案怎么说?

本组报道详细介绍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为什么民法典对我们的国家如此重要,民法典又是如何保护每一个中国人。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物权法的“升级版” 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 星

作为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2007年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作为物权法的“升级版”“加强版”,将继续发挥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作用。

何为“物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曾在接受采访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物权’是法律语言,大白话就是财产权。”

现行物权法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我们耳熟能详的权利;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不少读者注意到,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中,最先出现的就是物权编。这样的考虑是什么?

近期,全国人大对民法典草案的各编排序专门回应称,各编排序有其自身的逻辑:第一分编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来看,其主要内容延续了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适应时代需要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比如说,物权编草案第十四章提出了“居住权”概念。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来,居民小区的各种管理问题时常登上热搜,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也在这方面增加了大量专门规定:例如,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降低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原先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在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上,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也作出了原则性安排。例如对于“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自动续期”一事,草案作出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卫国指出,通过民法典确定下来的原则、规则不会轻易改变。这样,大家才能对法律制度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 放宽收养条件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 星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正式施行。此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就此确立。在1980年、2001年两次制定和修改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进入2020年,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再次迎来新的历史节点——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就有“婚姻家庭编”的内容。

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男子一年内结婚离婚23次,曾结婚第二天就离婚”“36岁女子2年内嫁7个老公”……近年来,这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又结婚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就首次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草案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也指出,设立离婚冷静期经过了相关方面长时期慎重的考虑,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多见,当代人结婚离婚较为草率,设立冷静期,是更希望推动婚姻当事人从婚姻权利义务考虑,能够留出时间思考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不过,也有人担心,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夫妻一方想要离婚也要受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约束吗?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也作出专门回应:“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除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外,草案还在收养制度上作出了重大调整。现行收养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在草案中,被收养人的范围被放宽到0~18岁的所有未成年人。

此外,草案还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子女”。相比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放宽了收养条件的限制。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切实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增加多种遗嘱形式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 星

1985年我国现行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这一法律条文意味着如果有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存在,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撤销、变更公证过的遗嘱,必须要遗嘱的订立人再立一个新的公证遗嘱。

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仅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指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遗嘱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弥补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缺陷 完善隐私权保护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 星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首次出现的人格权编吸引了全社会目光。人格权独立成编,无疑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指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与其他分编不同,人格权编没有单行法作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足够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要加强人格权保护,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人格权”。对此,草案作出详细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的规定,草案作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以肖像权为例,草案明确了“肖像”定义,即“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同时,草案专门用了一章共六条的篇幅规定了如何保护肖像权。

例如,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深度伪造”“AI换脸”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各项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比如说,近年来,宾馆、酒店房间被他人私装摄像头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保护这些场所的个人隐私权?

对此,草案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中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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