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规定:投资者是否行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标的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格。现金选择权的实质是一种认沽权利,即以约定行权价格卖出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利。由于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性,必然会导致在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期间,约定价格与标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差异。作为理性投资者,只有在申报行权期间,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低于约定价格时,投资者申报行权才能获利,否则,将直接导致损失。
举例: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向被合并方B公司对吸收合并方案持异议的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以A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基准确定为8.50元。申报行权期间为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3日。投资者张某持有100份现金选择权,且在行权期间同时持有100股A公司股票。整个行权申报期间A公司股价最低为9.25元,均大幅高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在申报行权期间,如果投资者张某选择全部申报行权,即选择将持有的A公司股票以每股8.50元的价格卖出,将至少导致75元【×100=75元】的投资损失。更新时间:2017-05-05 09:18:10
1.《现金选择权 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规定》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现金选择权 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规定》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504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