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扬子江药业旗下公司用人家技术,却拖欠近200万技术转让费,董事长徐镜人有面子吗?
拖欠近200万技术转让费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11月29日,河南辅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子江药业集团南京海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签订了关于甲磺酸多拉司琼原料及片剂临床批件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辅仁医药把甲磺酸多拉司琼原料及片剂临床药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扬子江药业,技术转让费420万元。签订以后,辅仁医药依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扬子江药业至今拖欠剩余的技术转让费189万元,经多次催要,其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
为此,辅仁医药诉至法院,要求扬子江药业支付技术转让费189万元。
扬子江医药败诉赔偿
裁判书显示,扬子江药业辩称,辅仁医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原料等工艺交接义务,且按照辅仁药业提供的工艺技术合成得到的化合物涉嫌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同时,辅仁药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控方法交接义务,至今未提交”研究比较不同结晶溶剂和结晶方法对产品结晶特性的影响”资料,导致我公司无法开展相关临床试验,已严重阻碍了最终获得药品生产批件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扬子江药业认为三批小试样品质量不合格,辅仁医药给予回复以后,扬子江药业对样品质量未再提出异议,因此其主张的样品质量有问题法院不予支持。
之后在双方沟通函中,扬子江药业又认为交接的小试三批样品部分晶型可能侵犯成都欣捷公司专利,并出具了中国药科大学医药知识产权研究所出具的专利侵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但由于该意见书的出具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且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签字,且意见书中也没有明确给出是否侵权的结论,仅给出比较分析意见,该意见还是侵权可能性极小。因此,对该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均无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扬子江药业集团南京海陵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89万元。
董事长徐镜人有面子吗?
用了人家的技术还不给钱,赖账后还说人家的技术侵权,这也太过分了。
扬子江药业集团创建于1971年,是一家产学研相结合、科工贸一体化的中国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总资产近百亿元。如此家大业大的一家药业集团,拖欠技术转让费这种事实在有损颜面,难道不应该讲诚信吗?
不知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知不知道这件事,今后会不会更加注重诚信问题?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赵文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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