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契约精神?企业的契约精神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曾提到信托的契约性特征,他被认为是最早提及该特征的学者。梅特研究指出.英国大法官强制执行信托.认为信托“一般起源于我们不得不称之为合同的东西之中”。商业契约英国的衡平法是信托制度的最初来源,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和学者解构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是用契约关系,商业契约也并非以此分析信托;英美法传统的观点认为,信托主要是一种“财产的关系’.普遍不承认信托的契约型.认为信托并非一种合同关系.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有很大区别。
商业契约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信托机构一般分为专营和兼营两大形式,相应存在兼业说与分业说理论。信托机构的经营形式可分为三类:第一,专业经胃,即信托机构不能跨行业经营其他业务,只能经营信托业务。第二,信托银行.即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公司。第三,银行兼首信托.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信托业务。后两者均为兼业经营方式。商业契约根据不同的角度看,兼首与分业平分秋色.需要根据一系列现有条件来进行分析。在专营机构下,保障其复杂的信托业务需要以较高的专业化程度来实现.以此发挥信托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有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理论界广泛流行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动态的、相对的;世界各国各阶段金融业的发展,呈现行业的业务交叉的普退化、分工和界限模糊化,商业契约随着金融功能配置结构的改变.原先建立在该结构上的行业分工格局也将随之改变。在此过程中,信托的兼业模式适应性更强.该模式只是金融结构内在变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深层原因是市场分工的逐渐深化导致了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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