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辩论规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以英国贸易习恨及判例为基础.制订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并沿用至今。牛津规则该规则对 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来因国际贸易习惯的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定义作了修订,牛津规则并于1941年,月31日经关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贾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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