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协会表示,为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在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础上,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务一并纳入,切实避免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调控领域。
对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重点规范内容,协会表示将聚焦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产品,明确表态暂不予备案此类产品;同时,禁止私募产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提供无明确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在监管口径方面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一致。
事实上,协会近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显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规模在资产管理总规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通道业务占比高、项目集中于热点城市等特征较为显著,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整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房地产市场现状,按照证监会部署,协会着手开展《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工作。
据了解,协会曾在去年底向部分基金子公司小范围下发《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征求意见稿,部分相关人士指出,此次对私募资管计划房地产项目投资做出规范,总体将限制房产开发企业融资、降低地产行业杠杆水平,促进楼市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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