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草案

  契税法草案主要内容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税率:

  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收减免:

  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

  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契税法草案。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关于征收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税收减免。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对于契税法草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进一步规范税率幅度。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考虑到现行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实践中,适用以上四档优惠税率缴纳契税的住房套数占全部缴纳契税住房套数的比重已超过70%。为保持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依法规范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制基本要素且行之有效的内容,防止出现提高个人住房契税税负的误读进而引发的市场非理性波动,更好地满足“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受住房权属的税率为1%~5%,承受土地或者住房以外的房屋权属的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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