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健
2020年11月9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我们将代理受损投资者起诉东方网力索赔。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东方网力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
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18.53%和29.83%,达到2014年、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达到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案情回溯,2019年9月20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首次披露公司自查发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2019年12月12日晚,东方网力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分别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年4月15日晚,东方网力发布《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刘光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原件、详细联系方式等。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 10月30日,东方网力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037,405.04元,同比下降73.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724,671.33元,同比下降36.30%。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方网力登记股东总户数46372户。
厉健团队索赔热线:13806513406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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