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半年时间,两家银行被一初中文化男子骗贷千万元!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一男子以买种子为由向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及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贷款2800万元。之后又以同样手段从上蔡县联社诈骗贷款2600万元。最终,给两家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男子骗贷两家金融机构5400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邵振宏,曾用名邵栓柱,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丰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05月0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6月12日被逮捕。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振宏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7月6日作出豫1727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邵振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05月至09月期间,被告人邵振宏作为丰合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购买种子为由以丰合公司为借款人向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申请贷款,安排人员分三次向农发行上蔡县支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及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贷款2800万元。取得贷款后,被告人邵振宏私自改变贷款用途,截止案发时除扣除贷款保证金280万元及追回1万元共计281万元外,致使贷款2519万元无法追回,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邵振宏作为丰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丰合公司有大量外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以丰合公司名义向上蔡县联社申请贷款,安排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的收据等贷款材料,从上蔡县联社诈骗贷款26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款到账后,被告人邵振宏立即将该款分多笔在其和其注册的空壳公司、他人及其女儿邵某2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空转,转移资金,除归还部分借款外,大部分资金流入被告人邵振宏和其女儿邵某2账户,未用于生产经营,并于2014年11月下旬将公司员工解散,停止经营活动。在上蔡县公安局侦查此案时拒不提供丰合公司财务账目,拒不归还贷款。
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振宏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800万元,致使2519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邵振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2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判决:一、被告人邵振宏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邵振宏退出赃款人民币5119万元,分别赔偿受害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2519万元、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600万元。
不过,邵振宏并不服从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邵振宏上诉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对贷款资料的虚假是明知的,农发行上蔡县支行并未受骗,丰合公司对农发行上蔡县支行提供了足额担保,上蔡县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再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违反了一案不能两审的规定,丰合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农发行的贷款,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600万元是丰合公司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的续贷行为,是按照上蔡县农信社的要求提供的材料,上蔡县农信社明知丰合公司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不存在受骗,丰合公司按上蔡县农信社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担保,贷款用于归还借子女的过桥资金,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请求宣告无罪。
最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邵振宏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此外,责令邵振宏退出赃款人民币5119万元,分别赔偿农发行上蔡县支行2519万元、上蔡县农信社2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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