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过程中,到处散发着各种广告传单,随处可见“买一送一”、“全场打折”等宣传口号。然而,在这些传单下,商家永远不会忘记声明“最终解释权属于我店”,许多消费者遭受了许多损失。
聂律师认为:
“最终解释权”主要以日常消费行为为主,是指在商品介绍内容存在漏洞或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有不同理解时,对漏洞或有争议的内容做出最终决定性解释的权力。由此可见,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为什么愿意加上“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含义。”
因此,合同条款的解释权不是一方享有,而是合同各方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应由一方说了算。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内容无效。
因此,“我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常见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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