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判决中“小悦悦事件”仍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积极赔偿的刑期比一审轻一年。
小悦悦事件的司机胡某最终被减刑。据《羊城晚报》报道,“小悦悦事件”中驾驶员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原谅主动赔偿。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被判两年零六个月,比一审判决少一年。
初审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三年半
事发后,公安机关结合视频资料进行了调查实验,即将一个外形类似小悦悦的人偶放置在被击中的位置作为模型,在事发当天有一个身高类似司机胡某的人沿着路线驾驶事故车辆,并做了距离、行为、声音、速度等实验来判断胡某的行为性质。
此外,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13日,相关证人证言和证据显示,胡在事件发生后几天内生活工作正常。直到10月16日才被提醒“小悦悦事件”发生在广佛五金城,然后从视频中认出涉案车辆就是他所驾驶的车辆。16日,他投降了。
一审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
■事件是否是“路”是有争议的
二审胡的代理人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过失杀人罪不当,“能否认定为道路,关系到胡军的定罪量刑”。刘解释说,如果认定为道路,胡军犯有交通肇事罪。因为没有逃脱,刑期不到三年;不认定为道路的,胡军犯的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7年以下。两次处罚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地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不属于“道路”范围,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判断
■犯罪仍然是“过失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犯罪地点在广佛五金城商铺之间的通道上。通道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市场交易者进入和灭火,它不是公众和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进行不当定罪处罚。
但一审判决后,胡等有关当事人与小悦悦父母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小悦悦父母30.3万元。小悦悦的父母向胡表示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胡的刑事责任可以酌情减轻,并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胡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文本/黄小青
新闻背景
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被两辆车轧死。7分钟内,18名路人经过,但都视而不见,满不在乎地离开,引起网友广泛讨论。
2011年10月21日,岳被医院抢救无效,于0时32分死亡。
2012年9月5日,肇事司机胡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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